序号 | 签署部门 | 备忘录名称 | 文号 |
1 |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印发《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监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惩戒工作的意见》 | 法【2014】266号 |
2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4】3062号 |
3 |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联合签署 |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
4 | 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国家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 | 印发《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5】3062号 |
5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6】141号 |
6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6】1001号 |
7 | 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 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
8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
9 |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 | 印发《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 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 法【2016】285号 |
10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 印发《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
1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文物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中国残联、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 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2012号 |
12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2190号 |
13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 印发《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2202号 |
14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 | 印发《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 发改财金【2016】2370号 |
15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
1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和合作备忘录(2016版)》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6】2798号 |
17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统计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管理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 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6】2796号 |
18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 | 发改财金【2017】274号 |
19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供销总社、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 | 印发《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7】346号 |
20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7】427号 |
2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务员局、外汇局 | 印发《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7】454号 |
22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 印发《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7】844号 |
23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 | 印发《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 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运行【2017】946号 |
24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 | 印发《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经体【2017】1164号 |
25 | 发改委、人民银行、住建部、中央组织部、中宣部、中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土资源部、环保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监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 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7】1206号 |
2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联合签署了 | 印发《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运行【2017】1455号 |
27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 | 印发《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运行【2017】1553号 |
28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保监会、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中国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 |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印发 | 发改财金【2017】1579号 |
29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外交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统计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能源局、外汇局 |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外资【2017】1893号 |
30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7】1943号 |
3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7】2058号 |
32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贸促会 | 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7】2219号 |
33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贸促会、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176号 |
34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商务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277号 |
35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文物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贸促会、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331号 |
3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计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 | 印发《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342号 |
37 |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 |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限制不动产交易 惩戒措施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370号 |
38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377号 |
39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证监会、铁 路 总 公 司 |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 发改财金【2018】384号 |
40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 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 发改财金【2018】385号 |
41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法规【2018】457号 |
42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737号 |
43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卫生健康委、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民航局、中医药局、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1399号 |
44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1600号 |
45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单位联合签署 |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8】1614号 |
4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林草局、民航局、外汇局、药监局、国务院扶贫办、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 | 印发《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1702号 |
47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际发展合作署、医保局、银保监会、证监会、民航局、外汇局、铁路总公司等部门联合签署 |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8】1704号 |
48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等单位 |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8】1777号 |
49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统计局、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法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粮食和储备局、能源局、烟草局、移民局、铁路局、民航局、中医药局、煤矿安监局、外汇局、药监局、知识产权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 | 印发《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修订版)》的通知 | 发改财金【2018】1862号 |
50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全国总工会等部门联合签署 | 《关于对文化市场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2018】1933号 |